一、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旨揭修訂條文業經本市市民代表會第9屆第15次臨時大會議決通過在案(114年 12月19日嘉朴市代議字 第1140001088號函)。
三、本案自公布日起開始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