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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商號(惠澤生命美學,負責人:林惠芳)申請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設立許可案,經審查符合規定,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同意設立許可
發布日期:114/12/16

一、復貴商號114年11月21日申請書。 二、核復事項: (一)商號名稱:惠澤生命美學。 (二)負責人:林惠芳。 (三)營業據點地址:宜蘭縣三星鄉義德村義德二路102號1樓 (本營業據點僅作辦公室使用,不得於營業據點從事 「遺體接運」、「存藏」及「豎靈」等行為,且不作為 經營實際商品之交易、儲存或展示貨品。) (四)營業項目:殯葬禮儀服務業(JZ99151)。 (五)營業範圍:宜蘭縣。(跨縣市營業請持本許可函、營業 登記證明文件、該縣市營業據點產權證明等相關文件向 營業所在地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。)(六)貴商號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,申請經營許可 後,請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,並加入本縣殯葬服務 業之公會後,始得營業。另依同開條例第43條前段規 定,依法辦理公司、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, 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,屆期未開始營業者,本府將廢 止許可。 (七)請貴商號將辦理後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、公會會員證影 本報本府備查。 (八)貴商號負責人日後若有殯葬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之各款 情形之一者,本府得依規定廢止設立許可,申請事項有 所變更時,請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辦理。 (九)本案所附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」予以備查,並 請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辦理。 三、營業配合事項: (一)應將相關證照、商品或服務項目、價金或收費基準表公 開展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,並備置收費基準表。 (二)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。 (三)營業項目不含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,並不得 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提供消費者使用。 (四)不得經營未經許可殯葬禮儀服務業之營業事項。(五)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,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,不 得搬移屍體。 (六)就承攬之殯葬服務應於出殯前,將出殯行經路線報請辦 理殯葬事宜所在地警察機關備查,並不得有製造噪音、 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、善良風俗之情事,且不得於晚間9時至翌日上午7時間使用擴音設備。 (七)營業行為應遵守公司法、商業登記法、空氣污染防制 法、噪音管制法、廢棄物清理法、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 法令規定。

最後更新日期:114/12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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